江西省应急管理协会章程
(修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西省应急管理协会。是由江西省区域内与应急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三防应急救援、火灾防治、消防管理、应急救助与保障、医疗救护等)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协会和相关组织机构以及从事安全应急管理、安全科学技术和教育研究工作的单位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省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江西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预防为主、应急为重、管理为要,”团结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开展与应急管理相关的工作;积极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不断追踪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组织国内外、省内外应急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与协作;在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应急管理工作者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发展;为全省各领域应急管理事业、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服务,为江西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和谐发展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工信委行业综合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省应急管理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的住所设在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九洲大街1022号朝阳梅园1号大楼8楼。
第五条 本会网址:http://www.jxyjglxh.com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会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本会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会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会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会支持建立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做好联系职工群众等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包括安全生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三防应急救援、火灾防治、消防管理、应急救助与保障、医疗救护等)方面的调查研究,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应急管理地方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为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应急管理相关的顾问与咨询。
(二)承接政府委托、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当遇到大型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安全事故时,发挥协会力量,组织社会资源,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重点区域、重点部门、重点人群的心理干预及心理疏导工作,为最大限度减少社会损失开展实质性的工作。
(三)开展风险管控、隐患排查、应急预案编制、课题研究、评估和统计等与应急管理相关的技术服务;协助政府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建立信息数据库。
(四)宣传、传播、普及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开展应急管理相关专业培训;承接或举办相关研讨、展览等;收集、分析、交流应急管理信息;编辑、出版和发行与应急管理相关的书刊;广泛开展面向社会的公共安全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活动,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
(五)组织和参与包括安全生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三防应急救援、火灾防治、消防管理、应急救助与保障、医疗救护等与应急管理相关的技术标准的起草、论证、审查和宣贯工作;组织应急管理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兴办科技事业和经济实体;承担应急管理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及改造,促进应急管理相关产业发展。
(六)接受委托进行项目论证、安全评估、风险评价、科技成果鉴定、重大事故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承办应急管理相关专业人员资质评鉴的工作;开展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技术评审相关服务。
(七) 促进江西应急管理相关的从业单位等的行业自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制定行业自律规范。
(八)开展应急管理有关单位及工作者的公共服务和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应急管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委托进行有关技术仲裁工作。
(九)做好服务会员的工作。组织会员学习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考察、交流国内外应急管理方面的最新动态;协助会员单位做好自身的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宣教培训等工作,促进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会员单位,搞好应急管理工作的落实。
(十)开展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交流和国际、省际合作。
(十一)开展本协会宗旨允许的业务;承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个人会员:身份证明材料;
单位会员:
1.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批。
(四)发给《江西省应急管理协会会员证》(由秘书处办理),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接受协会邀请,承担有关工程项目或安全技术、产品攻关任务;
(六)有向协会推荐个人会员、其他团体会员、大会代表和理事人选的权利,有向协会推荐优秀论文、优秀成果、获奖候选人的权利;
(七)可请求协会协助组团,开展对外交流活动;
(八)根据自愿,会员间开展团结互助,互相服务等有益活动;做到互相帮助、信息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七)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撰写和提交学术论文;
(八)团体会员单位应积极支持所在单位的个人会员,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二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满1年不缴纳会费;
(二)满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已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三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根据需要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积极关心、参与本会和行业的相关工作;
(四)按本会章程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在全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域影响力强,能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单位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十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理事由本会组委会或会员在会员中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1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三十一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三十三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累计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七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八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11-51 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累计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四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十三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12-18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秘书长为专职;年龄不超过68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四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六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八条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实行聘任制时)。
(四)预审会员入(退)会有关手续。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
第五十一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至少每6个月履职一次。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九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不得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以本会名称的规范性全称,并不得超过本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退休时享受厅级(含副厅)待遇的,其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8周岁;退休时享受处级及以下待遇的,其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连任均不得超过两届。
第六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六十二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六十三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六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五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六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七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购买社团服务费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个人会员不收费;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鼓励广大会员根据自身情况,积极为协会多做贡献,支持协会更好地开展工作。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九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七十三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七十四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十七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5周岁,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八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九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八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八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八十四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12月8日本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