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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役装置)安全设施变更分类实施指南(试行)》解读
2025-07-161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役装置)安全设施变更管理,有力管控重大安全风险,近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了《江西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役装置)安全设施变更分类实施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指南》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优化政策支撑的需要。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及2022年6月应急管理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委联合印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对建设项目设计审查程序进行了规范,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对于在役装置如何规范办理变更手续的问题,仍存在一些亟待填补的空白和认知盲区,同时部分企业存在变更拆分、规避审查等问题,须进一步细化规定和明确要求。

◆助企舒忧解困的需要。根据规定,建设项目审查通过后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图纸等设计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不得随意变更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企业为建设及生产经营所需,需频繁对生产工艺进行革新升级,并对设备设施实施变更管理。若每次革新或变更均需履行设计变更审查程序,这显然与企业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步伐不相吻合。

二、主要内容


◆适用范围。文件适用于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加油站、票据交易除外)、使用许可的建设项目(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变更,包括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及在役生产装置、储存装置改造中进行的变更。但不适用新增产品、增加产能、搬迁等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情况。

◆变更分类。变更共分为四类,即一类(最高等级变更)、二类、三类、四类变更情形。针对不同等级的变更,设定差异化的管理流程(例如重新审查、专家评审、企业自主管理等),以确保高风险变更获得严格审批,而低风险变更则能高效备案,从而在保障安全的同时兼顾效率。

一类变更范围主要包括:共计列举5种情形,涉及项目的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许可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厂界范围内对建设项目的位置整体调整及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此类变更有重大风险,应由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及在役装置重新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类变更范围主要包括:共计列举9种情形,涉及生产装置、仓库、罐区及辅助装置单元调整,自动化改造提升等本质安全水平改造,火炬和安全泄放系统改造,降低供电负荷等级及安全仪表系统改造并降低安全性。此类变更有较高风险,应由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应急管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三类变更范围主要包括:共计列举9种情形,涉及企业部分建筑单体结构、辅助工艺、设备、仪表、公用工程等设施、辅料发生变化的,此类变更有一定风险,企业应完善内部变更手续,开展风险评估,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安全设施设计变更说明,自行组织邀请3-5名省市专家库专家对设计变更说明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相关变更资料和专家评审意见要作为在建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及在役装置改造验收资料进行管理备查。

不属于一、二、三类变更的,属于四类变更,由企业参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导则》(AQ/T 3034)等标准规范,按照内部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对于此类变更,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变更管理制度,完善变更管理流程,落实变更申请、风险评估、审批、实施、验收等各项工作,应建立变更管理台账,组织变更管理培训,促进变更管理持续改进。

三、特殊要求


◆同一变更事项包含多个变更情形的,按照就高原则确定变更等级。企业无法准确确定变更等级的,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情况说明并提出变更等级意见。在建项目(在役装置)不得通过拆分变更事项、模糊表述等方式规避变更管理要求,不得通过设计变更程序变相增加产品产能或更换产品。在役装置不得通过拆分工艺流程等方式将中间产品(产物)等转为产品生产销售(简单取消工序和步骤的除外)。 

◆针对设计审查通过后长期未进行验收的项目,特增加相关条款:建设项目在获得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许可意见后的三年内未能通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后一年内未及时办理许可证手续的,企业须在验收或申报许可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项目与现行法律法规标准的符合性复核报告。如安全设施满足现行标准规范要求,可以组织竣工验收或申报许可;如需变更设计的,应向相应权限的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审查,满足现行标准规范后,方可组织试生产、竣工验收、申报许可。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网站,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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